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徐州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代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教职工有序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动校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三条 学校党政要把教代会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研究、及时协调和解决教代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支持教代会积极开展工作,为学校民主管理创造良好环境。教代会作用发挥的成效,作为考核学校领导班子和学校整体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和教代会制度建设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各教育(局)工会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组织、协调、推动和检查评估工作;做好基层学校党政领导、工会干部有关民主管理业务的培训工作;支持、指导和帮助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市教育工会负责全市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组织、协调、推
动和检查评估工作。
第五条 教代会每届任期与学校工会相同,为三年至五年,到期
应及时换届。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或经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校务公开情况和财务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奖惩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实施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
(三)通过教职工福利费用使用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四)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学校工作和领导干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