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学校改革和事业发展,特制订本廉洁自律若干条例。
一、基建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收受回扣。不准在上述单位报销任何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不准接受对方提供的礼金、有价证券和物品。
三、不准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四、不准利用自己的影响介绍亲属和亲友参与施工单位承建的其它工程的经济活动。
五、不准损害学校利益徇私舞弊,为对方或他人谋取利益。
六、不准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招投标标底。
七、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准参加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考察和参观。
八、牢记全心全意为学校服务的宗旨,严于律己,自觉遵守和执行本条例,切实做到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对违反本条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