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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工作,提高师生员工的健康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1、 学校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把食品、原料采购关。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原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并填写采购登记表。应当相对固定食品、原料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严禁采购以下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2、 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应当通风良好,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3、 食品、原料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原料。
4、 学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5、 食品加工、贮存、销售、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其运送食品的工具,应当定期维护。冷藏、冷冻及保温设施应当定期清洗、除臭,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确保正常运转。
6、 学校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7、 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