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级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互联网+”经济新形态,满足采购现代化、电子化需要,缩短采购周期,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我市决定加入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为有利于网上商城工作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登录网上商城政府采购平台,浏览省财政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电商上架的商品信息,对纳入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的商品,实行网上直接采购。
第三条 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的商品范围以财政部门发布的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目录为准。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对部门资产实行配送管理的通知》(徐财资〔2015〕13号)已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计算机、打印机、服务器、通用办公软件、分体式空调、复印机、数码摄录设备等七类商品,对其中的分体式空调、复印机、数码摄录设备等三类商品,已报送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并进入公物仓采购的,仍实行批量采购集中配送;未报送批量集中采购计划的,为拓宽采购渠道,提高采购效率,也可以通过网上商城采购。其他的仍实行公物仓配送。
第四条 网上商城政府采购限额为采购单位一个预算年度内同一品目或类别的商品,单项或同批预算20万元以下。
第二章 采购流程
第五条 网上商城政府采购流程如下:
(一)采购发起
对网上商城目录内的商品,如已列入2016年初采购预算,采购计划已通过“智慧财政一体化”系统备案的,仍由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其余的原则上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登录网上商城采购。
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商品,采购单位直接登录网上商城采购。
明年起,对凡纳入网上商城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的商品,采购单位应当通过网上商城采购。
(二)登录商城采购
采购单位点击徐州政府采购网“网上商城”栏目,选择定点电商平台,输入用户名、密码登录(市级预算单位网上商城用户名为js320300+单位预算代码,具体可咨询本单位财务;原始登录密码同用户名,各单位须及时登录网上商城更改并牢记)。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商品要求按照“报价最低”的原则选购,即采购单位对选购的商品必须至少登录两家电商平台进行报价对比,选择报价最低的商品进行下单采购。采购时的报价信息截图作为财务报账的依据之一。如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商品只有一家电商供货,也必须对报价信息界面进行截图。采购单位下单后,商城自动生成订单。
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商品,通过其他采购方式价格更低的,经采购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不通过网上商城进行采购,但报账时须将网上商城报价截图作为证明材料。
(三)支付货款
网上商城货款可通过以下结算方式进行支付:
1.在线支付。采购单位在网上商城下单后,在商城支付页面输入所持公务卡的用户名和密码,将货款直接转账支付到电商账户,电商将货物、发票一起送到采购单位。
2.货到付款。生成订单的商品由电商将送货上门,采购单位验收无误后,在电商送货员的POS机上用公务卡刷卡付款,并取得发票及POS机打印的交易凭据。
3.其他方式。采购单位也可以按照电商在结算页面提供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四)商品和服务评价
采购单位验收付款后,登录商城对商品及配送服务进行评价。
(五)财务报账
采购单位收货验收完毕后,凭打印出来的报价信息截图以及发票、POS机打印的交易凭据以及有关采购审批材料等相关材料,按照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办理财务报账手续。
第六条 网上商城电商公布服务承诺书,采购人采购的货物遇质量等问题需做退换货处理的,按照服务承诺办理。
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七条 各采购单位通过网上商城采购的商品应当符合资产配置预算标准和采购限价,不得超预算、超标准、超限额采购,不得在网上商城采购与本单位工作无关的商品。
各采购单位应建立健全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的内部控制和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单位负责领导、财务人员、采购经办人及相应的岗位职责、办理流程和内控机制,做好网上商城政府采购各环节的管理工作,负责对下属单位网上商城政府采购工作进行布置、指导、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财政部门对网上商城政府采购情况实施监督,对采购单位和定点电商网上商城政府采购交易及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网上商城政府采购支付所需公务卡暂不另行发卡,由各采购单位用指定的公务卡进行支付。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和完善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目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