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爱卫〔2013〕11号
各县(市)、区爱卫会、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爱卫会、新城区爱卫会,市爱卫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 江苏省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制作标准与张贴规范>的通知》(苏爱卫〔2013〕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按照《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以及释义要求,统一安排和部署,履行职责,落实措施,形成控烟合力。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在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和高等学校开展控烟警语和标志制作及张贴;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所监管的公共场所控烟警语和标志制作及张贴;
(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汽车、出租车、长途客运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及相关场所的控烟警语和标志制作及张贴;
(四)公安机关:负责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控烟警语和标志制作及张贴;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馆、饭店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的控烟警语和标志制作及张贴;
(六)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根据各自的职能,在职工、青少年、妇女活动中心负责控烟警语和标志制作及张贴;
(七)机关事务局:负责对各级各类机关的控烟警语和标志制作及张贴;
(八)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场所的控烟警语和标志制作及张贴;
(九)机场、铁路工作机构:负责对所辖场所的控烟警语和标志制作及张贴。
附件:江苏省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制作标准与张贴规范
徐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013年11月13日
抄送:徐州市烟草专卖局。
徐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