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均衡协调发展的新形势,推动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深入发展,进一步深化民主管理、校务公开,不断完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规范教代会程序,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权利的落实,发展和谐劳动人事关系,促进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和《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代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有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实施校务公开工作的基本载体和主渠道,是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法制化的重要渠道。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 教代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原则的贯彻落实。按照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教职工有序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动校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教育引导教职工恪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培育造就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第四条 学校党组织要把教代会工作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中,定期研究、及时协调和解决教代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支持教代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为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创造良好条件。教代会作用发挥的成效,将纳入学校领导班子和学校整体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学校行政要支持和保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落实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决议,认真处理和落实教代会的提案,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为教代会开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为学校民主管理创造良好环境。
第六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和教代会制度建设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督促、检查教代会决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及时向教职工通报教代会情况,充分发挥教代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
第七条 教代会每三或五年为一届(原则上与学校行政任期同步),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八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1、听取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实行校务公开情况、财务工作报告及其它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审议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报告。2、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职称评定、奖惩、分配的原则、实施方案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学校岗位目标责任、货币分房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3、审议决定教职工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培训等直接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4、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学校工作和领导干部,并提出评议意见,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5、法律、法规规定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教代会针对学校和教职工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确定中心议题。教代会对会议议题的审议研究,应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或提出意见与建议,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代会在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与行政意见不同时,必须及时同行政交换意见,协商解决;如意见不能统一,行政应暂缓执行,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进行复议;必要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教育工会。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和任期:凡享有政治权利的学校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或五年,可以连选连任,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和撤换本选举单位的教职工代表;对于有违法违纪、不能很好行使代表职权的教代会代表,需经过选举单位通过民主程序撤换代表,并报上级工会批准。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名额:教职工代表名额按照教职工